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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年後想要回孩子撫養權可以嗎?

子女撫養 閱讀(1.66W)

一、離婚一年後想要回孩子撫養權可以嗎?

離婚一年後想要回孩子撫養權可以嗎?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二、父母可以放棄孩子的撫養權嗎

撫養權既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對子女應盡的撫養、教育義務是不應該也不能夠放棄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條文如下:

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綜上所述,離婚後可以通過變更撫養權方式要回孩子撫養權,若是有撫養權的一方有虐待兒童或者不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行為。可以通過訴訟把孩子的撫養權追回來的,孩子的撫養費一直要給到18歲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