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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方拒絕探視是否合法?

子女撫養 閱讀(5.17K)

一、撫養方拒絕探視是否合法?

撫養方拒絕探視是否合法?

顯然是不合法的,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對方提出要見小孩的要求是沒有辦法拒絕的,探視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對方有過分的行為可以報警,自己是不能決定不讓對方探視孩子的,中止探視權要由法院來判定。

1、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2、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二、司法解釋

探望權與直接撫養權相對,是基於父母子女身份關係的一種派生權利。夫妻離婚後,基於婚姻關係的各種身份權、財產權歸於消滅,但是離婚並不能消滅父母和子女間的身份關係。探望權不僅可以滿足父或母對子女的關心、撫養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來,及時、充分地瞭解子女的生活、學習情況,更好地對子女進行撫養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撫養方的溝通與交流,減輕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該條規定明確了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而且該條還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根據該條規定,如果確實發現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事由的,可以申請法院中止對方的探望權。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 “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依法確定了探視權的可訴性。

有關探視權的行使和處理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辦理,對於撫養方拒絕探視的情況,顯然是對探視方的權益造成了嚴重的侵害,探視方是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來要求賠償的,具體情況下應當基於實際的違法行為來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