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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代理行使是否合法?

子女撫養 閱讀(2.24W)

一、探視權代理行使是否合法?

探視權代理行使是否合法?

民法典中規定,探視權不能代為行使。探視權是指父母離婚後,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與其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探視、看望、通訊或其他交往的權利。這一權利是居於一定特定身份關係而產生的法定權利,屬於身份權中的親權,具有身份性、專屬性和不可拋棄性,該權利只能由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行使,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二、行使探視權的內容主要有哪些?

(一)探視權的主體

是指已離婚的父或母與其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予以配合。

(二)探視權的行使

是享有探視權的主體執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或雙方生效協議的實質性內容。

(三)探視權的中止

探視權是在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認為行使探視權的一方在行探視權時有損於或者不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視權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事實存在,可中止其探視權,待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情形消失後,可通知雙方恢復探視權。

(四)探視權的恢復

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後,由人民法院通知雙方,繼續恢復執行生效的離婚判決的行為。

綜上所述,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中,對於探視權具有明確的規定和要求,夫妻雙方可以在離婚時協商一致或者通過法院判決進一步明確具體行使方式,但是這一權利是居於一定特定身份關係而產生的法定權利,因此探視權是不能代為行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