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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不想再給撫養費怎麼辦?

子女撫養 閱讀(3.02W)

離婚後不想再給撫養費怎麼辦?

離婚在我們國內已經是非常普遍的現象,也是人們茶餘飯後經常在嘴邊討論的話題。那麼離婚後往往會涉及到許多問題,如財產分割的問題,孩子由誰撫養,撫養費怎麼出等一些問題,下面小編就離婚後不想再給撫養費這個問題做下具體的介紹:

父母離婚後,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

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由此可見,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應根據於女的年齡分兩種情況來決定: 

第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按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第一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第二,哺乳期後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根據上述意見第3條和第4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如果子女是已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於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根據上述意見第5條的規定,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另外,其第6條還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撫養權?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的要求。變更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離婚後,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修正後的婚姻法第36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也就是說,在哺乳期內,孩子是由母親撫養的,一般應由母親直接撫養,而父親則需按月按法院的判決或雙方協議的數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上述短文比較全面的解答了離婚後不想再給撫養費這個問題,但是值得關注的是,相關法律條款也規定要在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前提下進行抉擇,同時可以適當考慮和尊重孩子的意見。若還有其他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