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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要回女兒的撫養權有哪些法律要件

子女撫養 閱讀(2.71W)

起訴要回女兒的撫養權有哪些法律要件

孩子的撫養權是夫妻關係終止之後對於孩子進行撫養的權利,撫養權的確定是本著有利於孩子的原則進行的,同時撫養權確定之後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如果一方出現不利於孩子成長的條件另一方可以要回孩子的撫養權,因此起訴要回女兒的撫養權是有法律支援的。我國《婚姻法》及其它相關法律對於變更撫養權做了詳細的規定。

一、起訴要回女兒的撫養權有法律依據嗎

1、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2、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三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式要求變更監護關係;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變更子女撫養權手續:

1、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另行起訴

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離婚後,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2、具有法定事由,應予支援變更撫養關係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准許協議變更撫養關係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後,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並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協議,只要沒有違法事項和對子女成長不利的問題,應予准許。

4、不允許擅自變更撫養關係

司法實踐中,常常會出現沒有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情況,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對此,應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處理:

(1)有正當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訴。離婚後,撫養子女的一方確實沒有盡到撫養責任,或者有虐待、遺棄子女等行為的,另一方為了保護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將子女騙走或搶走的,這種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應告知其依法起訴,由人民法院確定是否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2)子女擅自變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訴。受一方撫養的子女因種種原因,如因受歧視、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並且明確表示再也不願與撫養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應代理其子女起訴,要求人民法院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3)沒有正當理由的,應說服教育送回孩子。沒有正當理由搶走或騙走孩子,應說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經說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強制措施執行的物件並不是該子女,而是搶走或騙走該子女的當事人。

綜上所述,起訴要回女兒的撫養權我國法律是有相關的規定的,只要一方找到撫養孩子一方 不適合撫養的證據就可以協商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協商不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孩子的撫養權,法院會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以及由哪一方撫養對孩子成長更加有利的情況下進行撫養權的變更。本站對於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有具體的操作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