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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要回孩子撫養權的條件是什麼

子女撫養 閱讀(1.27W)

一、起訴要回孩子撫養權的條件是什麼?

起訴要回孩子撫養權的條件是什麼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女子,原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父母離婚後,原定的撫養方式可以因為父母撫養條件的變化和子女要求變更撫養關係而變更。不論是離婚當事人協議還是法院判決孩子由父方或母方撫養,在另一方當事人認為對方撫養孩子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時,可由父母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要求變更的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變更撫養關係。

二、婚姻法撫養權的規定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實際上,要回孩子撫養權的條件都是可遇不可求的,因為對方不盡撫養義務的這種狀況不是自己可以去創造的,意思就是對方在照顧孩子的過程中沒有任何出格行為,而且現階段也有能力撫養孩子的話,要回孩子的撫養權不是以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