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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申請再婚需要帶什麼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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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婚需要帶什麼證件

民政局申請再婚需要帶什麼證件

再婚辦理結婚證需要的證件與首次申領結婚證的證件基本是一樣的。

㈠內地居民結婚提交:

⑴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⑵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溫馨提示

居民身份證與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當與當事人宣告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宣告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不一致且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當事人宣告的婚姻狀況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宣告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

㈡香港居民提交:

⑴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⑵3張2寸近期半身 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⑶香港居民身份證;

⑷經香港委託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宣告。

㈢澳門居民提交:

⑴3張2寸近期半身 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⑵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⑶澳門居民身份證 ;

⑷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宣告;

㈣臺灣居民提交:

⑴3張2寸近期半身 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⑵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⑶本人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

⑷經臺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宣告;

㈤華僑提交:

⑴本人的有效護照

⑵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⑶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溫馨提示

與中國無外交關係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㈥外國人提交:

⑴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⑵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⑶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溫馨提示

與中國無外交關係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當事人無配偶宣告或證明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的“本人無配偶證明”和護照等材料是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當翻譯成中文。

㈦內地軍人提交:

⑴本人的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團級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⑵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溫馨提示

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二、申請再婚有什麼結果

當事人申請再婚,要麼予以登記,要麼不予登記,主要就是這兩種結果中的一種。

1、予以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登出其離婚證。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2、不予登記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已有配偶的。

(3)非自願的。

(4)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5)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再婚也可以說是再次登記結婚,於是在需要當事人提交的證件材料和手續上面,其實與首次申請領取結婚證是差不多的。只不過再婚的一方,要求提供離婚證或者生效的離婚調解書、判決書,以此來證明自己的婚姻狀況。除此之外,申請再婚的時候,考慮到當事人身份的不同,比如內地居民、港澳居民還是外國人等等,要求提交的證件材料往往還存在一定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