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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死亡財產由誰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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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胎兒死亡財產由誰繼承?

胎兒死亡財產由誰繼承?

1、胎兒繼承份額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遺產時,如果有胎兒(該胎兒出生後應屬於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範圍)的,應當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

2、胎兒尚不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因為在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主體資格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故胎兒並不具有繼承權,但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各國都強調在分割遺產時應考慮對胎兒進行特殊保護。

二、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對胎兒保留份額的處理,依胎兒出生時是死體還是活體而不同:

(1)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代為保管。

(2)如果胎兒出生後不久即死亡,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但應由該死嬰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

因為胎兒出生後即取得民事主體資格,可以繼承遺產,即使出生後不久就死亡的,保留的遺產份額還是屬於他所有,因此死亡後由他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

(3)如果胎兒出生時即為死胎,則該保留的份額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再分割。

三、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規定,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需要指出的是,該份額原則上應按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確定,如果是多胞胎的,則應按胎兒的數量保留繼承份額。

2、胎兒繼承份額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遺產時,如果有胎兒(該胎兒出生後應屬於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範圍)的,應當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由於胎兒尚不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注:在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主體資格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故胎兒並不具有繼承權,但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各國都強調在分割遺產時應考慮對胎兒進行特殊保護。

綜上所述,民法典規定,胎兒繼承份額應按法定繼承分配原則確定,多胞胎的,應按胎兒的數量保留繼承份額,胎兒並不具有繼承權,胎兒出生後才能取得民事主體資格,可以繼承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