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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撫養協議之後又立遺囑應以什麼為準

遺產繼承 閱讀(2.29W)

一、遺贈撫養協議之後又立遺囑應以什麼為準?

遺贈撫養協議之後又立遺囑應以什麼為準

遺贈撫養協議之後又立遺囑的應該以遺贈撫養協議,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規定:

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牴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抗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牴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二、簽訂遺贈撫養協議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1、扶養主體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被扶養人可以與公民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也可以與集體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2、內容應明確具體寫出遺贈扶養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

1)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應將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贈送給扶養人。

2)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3、遺贈內容應寫明遺贈財產的名稱、數量、處所,並提供有效的證明檔案。

4、扶養內容應寫明提供扶養具體內容、辦法和期限。

三、解除遺贈扶養協議的條件是什麼?

1、雙方協商同意,致協議解除。

如果遺贈扶養協議當事人一方的情況發生變化 (包括遺贈人另有親屬扶養或扶養人喪失扶養能力),一方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可以要求雙方協商解除協議。

如系遺贈人提出解除協議的,遺贈人應對扶養人已盡的義務在經濟上給予適當補償;如系扶養人提出解除協議的,遺贈人一般不給予扶養人經濟補償。

2、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

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一般不予補償。

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當然,有遺贈撫養協議的存在也並不是說就不能立遺囑了,因為遺贈人可以把本人名下的一部分遺產留給撫養人,剩下的一部分留給當事人指定的繼承人,如果遺囑跟遺贈撫養協議的內容衝突的話,遺囑肯定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