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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承包土地可以轉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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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承包土地可以轉讓嗎?

一、農村承包土地可以轉讓嗎?

農村承包土地可以轉讓,在轉讓時需要遵守以下的規定:

1、《土地承包法》

第十七條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2)依法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3)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

(4)承包地被依法徵收、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並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模式

連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2規定的林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當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主要有七種: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抵押、入股和繼承。

1、轉包:轉包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把自己承包期內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全部或者部分轉交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其他農戶耕種和經營。

2、出租:出租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作為出租人,將自己承包期內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全部或者部分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並收取租金的行為。

3、互換:互換是指承包人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交換。互換從表面上看是地塊的交換,但從性質上看,是由交換承包土地引起的權利義務本身的交換。

4、轉讓: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

5、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問題是在起草《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時爭論較為激烈的問題。最終通過的法律只允許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市場化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

6、入股:《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入股流轉方式是指該法第42條規定的入股方式,即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可以自願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

農村地區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也是可以被流轉的,在流轉之前,需要先向集體組織提交書面的流轉請求,在提交的申請書之中,需要說明流轉的理由、流轉的方式等內容,只有在該請求被批准之後,才可以將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