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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怎麼處理?

遺產繼承 閱讀(2.33W)

一、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怎麼處理?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怎麼處理?

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糾紛的焦點很多都集中在對被繼承人的債務的處理上。因此如何理解和處理被繼承人的債務其意義事關重要。現實生活中,被繼承人生前舉債有的是為個人生產或生活需要所欠;

有的是為了家庭的生產或生活的共同需要而所欠。這兩種債務從其表面上看區別不大,但實質完全不同。法律上把前者定性為被繼承人個人債務,簡稱為被繼承人債務,後者則為家庭共同債務。這兩種債務清償的根據和方式是不同的。

二、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應遵循下列原則

1.以接受繼承為前提的原則。繼承人只有在接受繼承時,才依法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這是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

2.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應以其取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部分可以不予償還。

3.保留必留份原則。如果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其保留適當的遺產。這是養老育幼原則的體現,也是保障人權的必然要求。

4.連帶責任原則。雖然我國繼承法沒有規定各繼承人對遺產債務承擔何種責任,但由於遺產在分割之前屬於各繼承人共同所有,所以,每個繼承人應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有序清償原則。這一原則體現在兩個方面:(1)在多種取得遺產的方式並存的情況下,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受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清償。(2)在多種被繼承人債務並存的情況下,應按一定順序清償。首先清償具有優先權的債權,比如工人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用遺產進行了擔保的債權等;然後才能清償普通債權。

繼承人不僅繼承相關的財產還有可能繼承相關的債務,每一種債務在清償的過程中都有可能有不同的方式,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債務的清償,如果發生糾紛的情況,需要按照對應的原則進行處理,包括有序清償原則,連帶責任原則,保留必留份原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