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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時應怎麼處理

遺產繼承 閱讀(2.07W)
遇到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時應怎麼處理
繼承是一個很複雜的法律問題,涉及到繼承的開始、繼承人的確定、遺產的範圍和實際價值,以及被繼承人的債務範圍等等。只有這些問題搞清楚了,才能正確處理被繼承人債務清償問題。
1、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2、繼承人分為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和遺贈繼承人(也就是通常說的受遺贈人);
3、遺產的範圍: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等等。?
4、遺產的實際價值:如房屋、汽車等,均應估價確定其實際價值。簡單說,就是值多少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遇到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時應怎麼處理?
首先,應該確定被繼承人的遺產範圍和實際價值;
其次,應該確定被繼承人的債務;
最後,應該根據已經確定的遺產範圍和實際價值以及債務,積極、妥善解決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如果不能充分、友好協商,那麼作為繼承人在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中,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3條的規定主張以被繼承人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對被繼承人的合法債務予以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