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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代位繼承的時效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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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代位繼承的時效規定是什麼?

一、起訴代位繼承的時效規定是什麼?

起訴代位繼承的時效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的訴訟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繼承人無法主張繼承權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二、構成代位繼承,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被代位繼承人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包括養子女與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2、被代位繼承人必須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

3、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但是對於代位繼承人是第幾代的晚輩直系血親,法律並無限制。

4、被代位人必須沒有喪失繼承權。

5、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應得的繼承份額,代位人為兩人以上的則該兩個以上的代位人平均分配被代位人應當繼承的那一份遺產。

6、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而不適用於遺囑繼承,遺囑繼承中,繼承人死亡的法律後果是遺囑無效而不產生代位繼承,此時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繼承。

三、什麼是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是本位繼承的對稱。又稱“間接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被繼承人子女的繼承順序,繼承被繼承人子女的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的制度。在代位繼承中,死亡的繼承人是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繼承權的是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稱代位繼承權。源於羅馬法。

現世界各國民法典中一般都有代位繼承的規定,但具體規定卻有所不同,大多數國家只限於死者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時始發生代位繼承,旁系血親為繼承人時,其子女不得代位;少數國家則無此規定。

如果對於代位繼承人的人選有爭議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個過程需要在一定的時間範圍內完成,通常規定為兩年。但如果自繼承人以及繼承遺產之日起超過20年,任何人不得再提出訴訟,20年內沒有提出訴訟請求的視為預設,法院逾期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