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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時沒有分割財產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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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時沒有分割財產是否合法

被繼承人死亡時沒有分割財產是否合法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客觀繼承已經產生,也就是說,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按照份額分割後的遺產部分其實已經屬於繼承人所有。至於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一項你提供的材料不夠,現在能確認的就是被繼承人的遺產屬於繼承人所有。

繼承法規定的三種繼承方式——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囑扶養協議,其順序為遺囑扶養協議首先適用,其次遺囑繼承,而法定繼承最後適用。被繼承人死亡後,留有遺囑扶養協議的,應當先執行協議;沒有協議或者協議無效的,有遺囑的應執行遺囑;沒有遺囑或者遺囑無效的.才可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根據《繼承法》第27條的規定,法定繼承具體適用於下述情況:

(1)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用遺贈扶養協議或者遺囑的方式,對其財產作出任何處理的;

遺囑扶養協議是遺囑人生前與扶養人簽訂的、由扶養人承扭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義務,並於退贈人死後接受其約定遺產的協議。被繼承人用遺囑方式轉移財產納,不但包括遺囑繼承,還包括遺囑。被繼承人死後,只有未留下遺贈扶養協議,也沒有遺囑,或者其所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或立下的遺囑被確認為無效的,其遺產才適用法定繼承。

(2)遺產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遺產分割以前.遺囑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入表示放棄受遺贈的.其所放棄的遺產部分適用法定繼承。其他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沒有表示放棄的,對其按遺囑應繼承的那部分財產不能適用法定繼承。遺贈扶養協議的受遺贈人應當履行協議,接受約定的遺產;但如果受遺贈人履行了對死者的生養死葬義務後,卻又表示放棄受遺產的,其所放棄受遺贈的遺產部分,也應適用法定繼承。

繼承人死亡,理論上需要自己進行新的選擇,但是生活中此類問題的出現一般情況下有關的當事人就需要確定遺囑的合法性,所以重新的過程是較難,因此自己要積極的諮詢有關的問題從而合理的解決相掛的問題,但是具體的處理,需要自己留意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