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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遺贈撫養協議公證

遺產繼承 閱讀(2.11W)
如何辦理遺贈撫養協議公證
遺贈撫養協議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遺贈人與撫養人之間簽訂協議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一、遺贈撫養協議公證,雙方當事人應親自到遺贈人或撫養人住所地公證處提出申請。遺贈人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處的,公證員可到其住所辦理。
二、辦理遺贈撫養協議公證,當事人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本等。撫養人是集體所有制組織的,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身份證明);
2.遺贈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其家庭成員情況證明及與撫養人相互關係的證明。遺贈人無工作單位的,以上證明可由其住所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
3.撫養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撫養人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的證明及與遺贈人相互關係的證明;
4.遺贈財產的所有權憑證及財產清單;
5.遺贈撫養協議書草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五條
受遺贈人應當在指導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所以,圍繞遺贈發生糾紛以後,受遺贈人必須證明自己是在指導受遺贈後兩個月內就表示接受遺贈,否則,如果沒有在兩個月內表示接受遺贈,就視為放棄接受遺贈而無權繼承遺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