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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房屋財產繼承的規定是怎樣的

遺產繼承 閱讀(6.77K)

一、父母房屋財產繼承的規定是怎樣的

父母房屋財產繼承的規定是怎樣的

1、繼承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開始。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係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後,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遺囑繼承權的實現,必須存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和被繼承人已死亡,否則遺囑繼承關係也不會發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產子女就不能繼承。父母意願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子女是可以的,但這種行為叫生前贈與,不叫繼承。

2、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我國法律確定的法定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權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以及合夥財產不加分割作為遺產來繼承。像這樣的財產必須分割以後屬於死者個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遺產。一切非法所得的財產不屬於遺產,不得繼承。

二、辦理繼承權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1、法定繼承應提交: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影印件);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需提供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及影印件,委託書應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監護人代辦應提供監護人的證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證件;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介紹信,說明辦何公證,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係以及有關的家庭情況;

(3)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法定繼承人中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證明,宣告死亡的應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4)被繼承遺產的產權證明;

(5)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

(6)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7)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應到公證處發表宣告放棄,在外 地發表的放棄繼承權宣告書應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

2、遺囑繼承應提交:

(1)前款應提交的1至5項的證件及材料;

(2)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遺囑;

(3)有遺囑執行人的,提供執行人的身份證件及影印件。

子女繼承父母的財產是不需要繳納稅費的,並且繼承之後如果該房產已經滿五年且是繼承人唯一的財產,那麼將房產進行賣出,也是不用繳納稅費的。如果不滿足以上兩種條件,那麼該房產進行買賣會正常的進行繳納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