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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的債權是否屬於遺產?

遺產繼承 閱讀(1.63W)

死者的債權是否屬於遺產?

一、死者的債權是否屬於遺產?

1、死者的債權不一定屬於遺產,債權是否可以繼承要根據具體的債權形式不同導致的答案不同。債的發生原因有很多,如合同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侵權之債等。債權原則上都可以由繼承人繼承,但具有人身專屬性的債權,如子女對父母的扶養費請求權,殘廢軍人對有關部門的撫卹金請求權等,與被繼承人的人身是不可分離的,會隨著被繼承人的死亡而消滅,不能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續享有。作為遺產的債權,必須是在繼承開始時已經存在著的債權,如果在繼承開始後才產生的債權則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2、因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而產生的債權都是可以繼承的

(1)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因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其由於進行管理或服務而支付的必要費用。這樣在無因管理人和由於無因管理而受益的受益人之間便發生了債權債務關係。如果無因管理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繼承由此無因管理產生的債權,有權請求無因管理受益人償還管理或服務所花費的費用。

(2)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使他人受損失而獲得利益。

取得不當得利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如果受損失人死亡,其繼承人也可以繼承因該不當得利產生的債權,有權請求受益人返還其取得的不當得利。

3、因侵犯財產權而產生的債權是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

人身損害的受害人未表示要求賠償,也未表示不要求賠償而死亡,視為要求賠償。如受害人生前已明確表示要求賠償、或者可以被認定為要求賠償的情形,則其繼承人當然可以繼承請求權請求侵害人賠償。

二、債務人死亡後債務如何處理?

債務人死亡後債務由繼承人在繼承範圍內償還。

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要求如下:

1、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概括繼承被繼承人遺產、需償還被繼承人生前遺的個人合法債務的,僅以所得積極遺產為限負責清償,超過繼承人所繼承遺產的價值總額,繼承人可以不負清償的責任。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2、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人又有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放棄繼承或受遺贈的,不再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3、繼承人分擔債務原則。即繼承人之間依其得到的積極財產的比例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4、執行遺贈不影響債務清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5、債務不得影響預留的份額。為體現人道主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的遺產份額,不得因債務清償受到影響。

公民在發現自己的配偶、父母、或者是子女死亡之後,在繼承遺產之前,需要先採取一定的辦法,確定死者留下的遺產範圍。在核實的過程之中,如果發現他人因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的原因欠下了死者的債務,且債務尚未償還,那麼就可以將此債務納入遺產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