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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公證後可以直接繼承嗎?

遺產繼承 閱讀(2.93W)

一、遺囑公證後可以直接繼承嗎?

遺囑公證後可以直接繼承嗎?

1、僅憑遺囑公證書肯定不能直接辦理過戶。遺囑公證可以做多份,也可以撤銷,以最後一份遺囑為準。公證員說,如果僅僅拿著一份遺囑公證去要求過戶,房屋登記部門不可能判斷這是不是最終的遺囑。

2、因此,遺囑受益人需要拿著遺囑公證到公證處申請繼承,公證人員詢問了全部繼承人手中是否還有其他遺囑,以確定受益人所持遺囑是最後或唯一的一份。詢問其他有繼承權的人是否還有其他遺囑,是保護其他法定繼承人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例如缺乏勞動能力的人就是重要的一類人群。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7條規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二、 遺囑公證的流程是怎樣的?

(一)申請遺囑公證

1、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

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2、遺囑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

(2)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

(3)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1、屬於本公證處管轄。

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處管轄。

2、符合申辦要求的申請,公證處應當受理。

對於不符合規定的申請,公證處應當在三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三)審查

1、公證處應重點審查:

(1)當事人的人數、身份、資格和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

(3)需公證的行為、事實或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

(4)需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準確,簽名、印鑑是否齊全;

(5)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2、著重審查遺囑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或者受欺騙等情況。

(四)出具公證書

符合下列條件,公證處應當出具公證書:

1、遺囑人身份屬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人意思表示真實;

3、遺囑人證明或者保證所處分的財產是其個人財產;

4、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內容完備,文字表述準確,簽名、製作日期齊全;

5、辦證程式符合規定。

對於任何的財產所有者來說,在世期間允許訂立多份遺囑,在其死亡後,繼承人都可以將這些遺囑辦理公證手續,故此就會出現多份遺囑公證書。此時就需要看一下哪一份遺囑是最後訂立的,也需要看一下內容,是否不同遺囑之前有衝突,若是有就需要按照最後一份遺囑來處分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