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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債務清償屬於什麼案由

遺產繼承 閱讀(1.29W)

一、被繼承人債務清償屬於什麼案由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屬於什麼案由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屬於“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由。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清償被繼承人稅款、債務優先於執行遺贈的原則】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時稅款和債務的清償】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二、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應遵循下列原則:

1.以接受繼承為前提的原則。繼承人只有在接受繼承時,才依法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這是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

2.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應以其取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部分可以不予償還。

3.保留必留份原則。如果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其保留適當的遺產。這是養老育幼原則的體現,也是保障人權的必然要求。

4.連帶責任原則。雖然我國繼承法沒有規定各繼承人對遺產債務承擔何種責任,但由於遺產在分割之前屬於各繼承人共同所有,所以,每個繼承人應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有序清償原則。這一原則體現在兩個方面:

(1)在多種取得遺產的方式並存的情況下,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受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清償。

(2)在多種被繼承人債務並存的情況下,應按一定順序清償。首先清償具有優先權的債權,比如工人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用遺產進行了擔保的債權等;然後才能清償普通債權。

繼承關係是在被繼承人死後所發生的,一般情況下都由子女或兄弟姐妹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繼承人必須無條件接受,並且承擔。如果繼承人不願意承擔責任的話,那麼就可以由人民法院的法官命令下去旅行自己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