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剝奪繼承人失蹤後繼承權嗎?
不可以剝奪繼承人失蹤後繼承權,需要把失蹤人的份額提存。如果回來,財產歸失蹤人所有,如果死亡且是在被繼承人之前死亡,失蹤人的財產代位繼承或有失蹤人的同一順序繼承人平分。如果是在之後死亡的,由失蹤人的繼承人繼承。
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四十五條規定,失蹤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失蹤宣告。失蹤人重新出現,有權請求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並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失蹤人重新出現,有權請求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並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第四十二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五條??失蹤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失蹤宣告。
根據以上法條可知,繼承人宣告失蹤後,其繼承所得的遺產應當由他的財產管理人代管,故其他繼承人只能按照遺囑或者法定繼承的方式繼承遺產,不能隨意處置。
二、法定繼承人的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1、《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把法定繼承人分為兩個順序加以規定:
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2、《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除了失蹤人員可以繼承房產之外,針對失蹤人員本人名下的財產其他人也不可以繼承,因為繼承是從當事人死亡以後才開始的,而當事人現在僅僅是失蹤,年滿4年以後還沒有任何下落的,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才能分割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