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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繼承權是如何規定的?

遺產繼承 閱讀(9.85K)

一、未成年人的繼承權是如何規定的?

未成年人的繼承權是如何規定的?

在法定繼承中,依法對未成年人的這個繼承份額是給予了一個特殊的照顧。因為未成年人沒有獨立的生活來源,為了維持其生活以及保障其健康成長,我們國家的這個法律規定,在分配遺產份額時,要對於未成年人要做一個適當的照顧。

第二、在遺囑繼承中也有保護未成年人繼承權的規定。對被繼承人生前以遺囑方式處分財產的,如果剝奪了未成年人的這樣的一個法定繼承權的這個應當繼承的遺產份額的,應當宣告遺囑無效,或者說是部分無效,來保證未成年人繼承相應的遺產份額。

第三、就是以強制力來確保未成年人合法的一個繼承權。對於侵犯未成年人的這個繼承權的行為,涉及未成年人繼承權的一個糾紛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依法強制進行執行,確保未成年人一個合法繼承權得到實現。

第四、就是父母離婚後對未成年人子女仍然享有對父或者母雙方的一個遺產的一個繼承權,而且該繼承權是受到我們法律的一個強力的一個保障的。那麼以上就是我們國家法律對於未成年人關於繼承權方面的一個規定和相關的一個保障。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規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繼承權、受遺贈權,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明顯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應認定其代理行為無效。”根據該規定,可見,即使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同意放棄繼承權,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放棄的,其代理行為也是無效的。

二、繼承權的接受與放棄

繼承權的接受與放棄是不可轉讓的。

繼承權的接受,是指享有繼承權的繼承人蔘與繼承、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自繼承開始,客觀意義的繼承權也就轉化為主觀意義的繼承權,繼承人得自主決定是行使繼承權、接受繼承,還是放棄繼承權。依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的相關規定,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權的,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作出的放棄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的意思表示。繼承權的放棄,是繼承人對其繼承權的一種處分。繼承權的放棄,須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繼承權的放棄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繼承權的放棄不能附加任何條件。繼承權的轉讓問題:繼承權是一種以身份關係為前提的財產性權利,基於其人身屬性,繼承權是不可以轉讓的。

繼承的方式主要有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在法定繼承中,依法對未成年人的繼承份額予以特殊照顧,一般在分配遺產的份額時,都要予以適當照顧。在遺囑繼承中,也要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並且在父母離婚後,子女仍然依法享有對父、母雙方的遺產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