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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未成年犯罪的取證調查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94W)

關於未成年犯罪的取證調查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近年來,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有呈現上升的趨勢,未成年人因其年齡較小,分析辨別能力較弱,易因衝動導致犯罪,但是其主觀惡性較小,因此我們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要慎之又慎,今天我們就來看一下關於未成年犯罪的取證調查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關於未成年犯罪的取證調查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未成年人犯罪取證調查的相關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

二、我國《刑訴法解釋》關於未成年人犯罪取證調查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開庭時,應當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法定代理人無法通知、不能到場或者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的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對未成年被告人情況的調查報告,以及辯護人提交的有關未成年被告人情況的書面材料,法庭應當審查並聽取控辯雙方意見。上述報告和材料可以作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參考。

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辯護工作指引》關於未成年人犯罪取證調查的相關規定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辯護工作指引》第二十六條規定:律師進行社會調查時,應當告知受訪物件要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不得洩露未成年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資訊,並將此記入筆錄。

第二十八條規定:律師走訪未成年人所在的學校、社群、工作單位前,應當取得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三十四條規定:律師製作的社會調查報告及在開展社會調查時收集的能夠證明未成年人情況的證據材料,應及時向司法機關提供,並根據社會調查的情況,結合本案案情,及時向司法機關提出撤銷案件、不起訴、取保候審以及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緩刑等有利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建議。

關於未成年犯罪的取證調查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通過上文可知,我國刑訴法、刑訴法解釋及工作指引的相關條文均給出了相應的指導性條款。未成年人犯罪,我們既要給與其教育、指正,同時更要考慮儘量降低因犯罪事件對於未成年人今後生活的影響,因此在對其取證調查時做好保密工作就顯得尤為重要了。更多關於未成年人犯罪問題,請諮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