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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遺產繼承補稅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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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遺產繼承補稅規定是什麼?

一、配偶遺產繼承補稅規定是什麼?

配偶遺產繼承補稅規定是不需要進行補稅,我們國家並不存在著遺產稅。繼承順序為: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可見,配偶是排在對方前面的。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半屬於配偶,另一半是繼承人的遺產。因此,在夫妻之間的婚姻繼承中最重要的是需要確定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收入;

(三)智慧財產權收入;

(四)繼承的或者捐贈的財產;

(五)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其他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

二、遺產糾紛怎麼打官司

如果是原告:

1、確定起訴法院

對於繼承案件,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就是說,繼承遺產的民事官司,當事人要到被繼承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或到主要遺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這是法律規定的專屬管轄,即當事人只能到上述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起訴,而不能到其他法院起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於人民法院還有級別管轄的問題,對於繼承數額超過當地法院關於級別管轄規定的,應該到符合級別管轄的人民法院起訴。

2、明確被告和訴訟請求

(1)明確訴訟請求的內容一般來說,繼承案件的訴訟請求有兩點:一是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原告繼承的遺產是多少,二是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

(2)處理好告多與告少的關係。由於人民法院實行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則,告少了法院也不能依照職權主動干預,因此,在一定意義上,告多比告少好,但多與少又是相對的,必須根據案件作具體分析,還要考慮告多與訴訟費用的多少之間的關係問題。

3、明確起訴條件根據我國規定,當事人應該符合也下幾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否則,人民法院不受理。

日常生活當中關於繼承方面的一些稅收規定實際上是不存在的,因為我們國家不存在著遺產稅的徵收,如果涉及到房屋的繼承的話,可能會有房產方面的稅收。但是這與遺產稅並不是同一性質的稅收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