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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公證書應當由誰保管?

遺產繼承 閱讀(3.11W)

一、遺囑公證書應當由誰保管?

遺囑公證書應當由誰保管?

遺囑公證書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或者是公證機構保管。一般還是交由自己保管,也可以申請由公證處保管,但是每年會繳納一定費用(各地不一),經過公證的遺囑叫做公證遺囑,公證遺囑並不是唯一有效的遺囑形式,我國法律共規定了五種遺囑形式,包括:自書、代書、口頭、錄音及公證遺囑,不管當事人訂立何種形式的遺囑,只要遺囑在內容及形式方面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就屬於合法有效的遺囑。至於在辦理房產繼承過戶中,房管部門是否要求辦理公證,這是另一回事。但公證並不是遺囑生效的必要條件。

遺囑有效不需要公證,但是公證遺囑效力高於其他形式的遺囑。

公正遺囑是沒有有效期的。經過公證的遺囑,如果沒有新的公證遺囑推翻此遺囑,該公證遺囑是一直有效的。

但繼承人或受贈人的遺產繼承是有一定的保護期限的,若過了法律的保護期限,一旦繼承權受到侵害,法律就不再予以保護。

二、自書遺囑無效的情形是什麼?

1、遺囑內容侵害國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2、遺囑人在立遺囑後以事實行為改變遺囑;

3、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4、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5、利害關係人申請,經法院判決確定無效。

三、撤銷公證遺囑的情形有哪些?

當事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機構進行復查,應當對申請人提出的公證書的錯誤及其理由進行審查、核實,區別不同情況,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辦理程式無誤的,作出維持公證書的處理決定;

(二)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僅證詞表述或者格式不當的,應當收回公證書,更正後重新發給當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補正公證書;

(三)公證書的基本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應當作出撤銷公證書的處理決定;

(四)公證書的部分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可以出具補正公證書,撤銷對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部分的證明內容;也可以收回公證書,對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部分進行刪除、更正後,重新發給當事人;

(五)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但在辦理過程中有違反程式規定、缺乏必要手續的情形,應當補辦缺漏的程式和手續;無法補辦或者嚴重違反公證程式的,應當撤銷公證書。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雖然說對於遺囑並不是要經過公證,但是經過公證之後發生糾紛的情況就比較少了,因為具有這樣的一種非常強烈的法律效力的公證書在其中會起到非常好的作用。一般情況下都是由自己進行遺囑公證書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