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書遺囑需要見證執行人嗎
根據民法典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但是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並且必須為立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所以說自書遺囑只要具備以上要件就合法有效,一般不要求必須有見證人在場。當然了,如果能夠有見證人在場或者經過公證的話,那是再好不過了,以防止繼承人以後拿立遺囑人因為病重而缺乏獨立的意思表示能力來說事。
自書遺囑範本
XXX遺囑
立遺囑人×××,男,××歲,××市人,現住××路××號。
我在重病中立本遺囑,對我所有的財產,作如下處理:
坐落在××省××市××街××號的房產×棟×間遺留給我的妻子×××。
儲蓄在××省××市××儲蓄所的定期(或活期)存款×元遺留給我的女兒×××。
其餘財產:××(財產名稱)全部遺留給我的兒子×××。
本遺囑委託×××(現住××省××市××街××號)執行。
本遺囑製作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收執,一份交×××收執,一份由×××公證處儲存。
立遺囑人(簽名蓋章)
××××年×月×日
自書遺囑的效力:
按照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比自書遺囑效力大。
綜上所述,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執行人,只要是被繼承人真實意思的表達,且內容合法的都是有效的遺囑,其他如口頭或者是代書遺囑都是需要有見證人的,並且對於遺囑必須有個人落款及書寫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