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人證明哪個部門開?
合法繼承人證明,需要繼承人憑身份證,戶口本,婚姻情況證明,和被繼承人到死者生前戶籍所在地居委會或者村委會,先開具親屬關係證明。再憑以上證件和書面材料,到死者生前戶籍所在地戶籍管理派出所,開具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係,加蓋派出所戶籍管理公章。
此外在繼承父母等相關人員的遺產的時候還需要繼承公證。
二、繼承公證流程
到多媒體領號機上領取編號,承辦的公證員會根據編號依次辦理。
根據申請要求,用鋼筆填寫相應的《公證申請表》。本處公證員會應當提交哪些證明材料以及照片。
如果所有的證明材料齊全了,就可以將證明材料及有關申請表格交給承辦公證員,由承辦公證員予以受理。
承辦公證員在對填寫的《公證申請表》和提交的材料進行稽核後,會給出具一份《受理通知單》,憑《受理通知單》進行有關立案、編號、付費、影印證明材料等事項。
在規定的時間內,攜帶好本人的身份證明和公證費發票,到本處領取辦理完畢的公證書。
三、繼承公證所需材料
1、公證申請人身份證件,現住國內自然人提供:身份證,戶口簿;現住境外自然人提供:護照(有效簽證勿漏)或臺胞證或港澳身份證和通行證或其他境外居住證件;原戶口簿或國內登出戶口證明;身份證(若有)。
2、所有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繼承人為第二順序的還應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證件。
3、死者的死亡證明和登出戶口證明(死亡證明應由縣級以上醫院或死者生前戶籍所在區的衛生防疫站/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公安分局出具)。
4、如繼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應提供已故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和登出戶口證明。
5、被繼承人的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如離婚的,提供民政局登記的《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法院《民事調解書》或法院《民事判決書》和生效證明書。如未婚的,提供未婚證明。如未再婚的,須提供未再婚證明及以前婚姻狀況終止的證明。
6、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出生證/獨生子女證。
7、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由被繼承人人事檔案保管部門填寫)。
8、所有繼承人與死者間的親屬關係證明(如單位證明、戶籍證明、結婚證、獨生子女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