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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不動產繼承公證需要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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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不動產繼承公證需要什麼材料

辦理不動產繼承公證需要什麼材料?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在1991年司法部、住建部出臺的相關通知中,規定繼承房產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必須要持有“繼承權公證書”,也就是所謂的繼承公證。

近年來隨著《公證法》的修改,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出臺,“繼承權公證書”的規定已經沒有了法律的依據,所以司法部、住建部廢止了相關規定。

也就是說現在繼承轉移不動產登記了已經不再需要“繼承權公證書”了,可以直接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相關規定直接辦理。繼承轉移不動產登記,申請人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

1、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死亡證明;

3、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之間的親屬關係證明;

4、放棄繼承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在不動產登記機構人員的見證下,簽署放棄繼承權的宣告;

5、繼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繼承人或轉繼承人可參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享有不動產權利的材料;7、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生前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提交其全部遺囑或者 遺贈扶養協議;

8、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生前與配偶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提交書面約定協議。

《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宣告、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六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係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當提交了上述相關材料後,不動產登記中心的工作人員會查驗相關材料的真偽,然後決定是否受理。當符合受理條件時,便會按照相關流程進行辦理。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