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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寫遺囑不讓父母繼承有效嗎?

遺產繼承 閱讀(1.17W)

一、子女寫遺囑不讓父母繼承有效嗎?

子女寫遺囑不讓父母繼承有效嗎?

1、根據《民法典》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但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可以,但因此造成父母生活困難的,父母依然可以適當分得如果遺囑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老人(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該遺囑為無效或部分無效。

2、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缺乏勞動能力的老人,可以理解成大於法定退休年齡的,即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0週歲。缺乏勞動能力和沒有生活來源的二者條件同時具備的繼承人(老人),遺囑應當保留其必要的遺產份額。

3、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老人),應該保留沒有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的遺囑,遺囑所安排的財產大於“必要的遺產份額”,其大於部分的財產仍可按遺囑繼承,即該遺囑為部分無效;財產小於“必要的財產份額”的,則該遺囑為無效。

4、立遺囑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時,應當按照遺囑人的意願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職責。 指定的遺囑執行人如為法定繼承人,則該繼承人不得拒絕;若指定的遺囑執行人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則只有該人同意承擔遺囑執行的義務時,才為遺囑執行人。

5、立遺囑人在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時,遺囑應由繼承人執行。繼承人為多人時,則共同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也可以共同推舉一人或幾人作為代表執行遺囑。

綜上所述,缺乏勞動能力的老人,大於法定退休年齡的,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0週歲的繼承人,遺囑應當保留其必要的遺產份額,立遺囑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執行人執行遺囑時,應當按照遺囑人的意願履行自己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