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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公證的材料

遺產繼承 閱讀(2.84W)

申辦遺贈公證必須親自到住所地或遺贈行為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並要提交相應的材料。當事人到公證機構有困難的,公證機構可根據其申請派公證員到遺贈人的居住地辦理。
遺贈公證需要的材料為:
1.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或未(再)婚證明;
2.遺囑所處分財產的產權證明,如房產證(含共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3.立遺囑人的婚姻、父母、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情況證明;
4.有遺囑執行人的,提交執行人的身份證;
5.遺囑公證立遺囑人必須親自到公證處申請辦理;
6.公證人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影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影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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