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喪偶兒媳撫養老人有沒有繼承權?
喪偶兒媳撫養老人的是有繼承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司法解釋》第三十條的規定動作:“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
二、不贍養老人有繼承權嗎?
有。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由此可見,作為繼承人的子女,不贍養被繼承人的,並不屬於法律所規定的喪失繼承權的情形。因此,子女不贍養父母並不喪失繼承權。
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3條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就算女方在丈夫去世以後已經改嫁,但也一直都在贍養丈夫的父母的話,就應該有權利繼承老人的遺產,可是法定繼承順序不能取代老人自己立的遺囑,如果老人在立遺囑的時候,沒有給兒媳留任何的遺產,遺囑不會因此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