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後公證的兩份遺囑以哪個為準?
如果兩份遺囑內容衝突應該以最後公證的遺囑為準,內容不衝突的兩份遺囑都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二、遺囑有哪些情形的公證機構不予公證?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
(2)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係的;
(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專業技術鑑定、評估事項的;
(4)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
(5)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6)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
(7)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
(8)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的;
(9)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的。
三、辦理遺囑公證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
2、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
3、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遺囑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遺囑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
申辦遺囑公證,遺囑人應到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處提出申請。
其實,即便立遺囑人先公證了一份遺囑,在沒有撤銷公證遺囑的情況下就修改了遺囑的內容,分割遺產的時候也不是以公證遺囑為準的,仍然按照立遺囑的時間,要執行最後立的這份合法有效的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