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遺產繼承>

無效遺囑與喪失財產繼承權區別是什麼?

遺產繼承 閱讀(1.08W)

一、 無效遺囑與喪失財產繼承權區別是什麼?

無效遺囑與喪失財產繼承權區別是什麼?

無效遺囑與喪失財產繼承權區別主要在於:原因不同、效力不同、後果不同等。無效遺囑是遺囑不具備法律效力,而喪失財產繼承權一般是繼承人存在迫害繼承人行為而導致的,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二、無效的遺囑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對於無效遺囑的認定,一般可以在繼承行為發生之前,由公證部門對相關要素進行鑑定後得出,涉及到遺囑無效的,只能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來進行繼承,但喪失財產繼承權的情況下,即使遺囑指定了繼承人或者屬於法定繼承人也是不可以繼續繼承財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