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補辦結婚證之前的財產分割也是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
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
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二、事實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認定標準如下:
事實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一是必須為事實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產,男女雙方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事實婚姻離婚後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於共有財產。
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事實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產並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三、事實婚姻的認定
對於構成的事實婚姻,我國法律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綜上,事實婚姻只是說有的男女還沒有去領證就已經被外界認定為是正式的夫妻,他們一起生活而且有了自己的財富就必然會面臨怎麼分的問題,而事實婚姻儘管沒有證件支援也已經被認為是合法的,分割的時候也會按照法定的規則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