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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的界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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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婚姻的界定是什麼?

事實婚姻的界定是什麼?

所謂事實婚姻就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願結婚;

(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二、未登記的事實婚姻怎麼離婚

我國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佈以後就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之前的男女雙方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形成的事實婚姻是承認的,也就是說它與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效力。

既然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應同等對待,即事實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過法定方式,在實踐操作中,如果當事人雙方不能自行協商解除,一般是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民政部門往往不會受理事實婚姻的協議離婚請求。

至於離婚相關事宜,則同樣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辦理。

事實婚姻是在特定歷史時期形成的產物,法律對事實婚姻的保護,也是有限的,希望那些沒有登記的人,早日登記,以維護婚姻登記制度的權威性。

婚姻關係的正常需要雙方的共同經營,悉心呵護。出現婚姻關係不和諧的原因有很多,有重婚、性格不合、身體狀況異常等原因,為受到法律的保護,應當循序民法典的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尋求幫助,有必要的可以聘請律師。事實婚姻很好界定,請及時強化自身法律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