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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該怎樣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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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該怎樣處罰

重婚既然涉及到了犯罪,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那麼重婚罪該怎樣處罰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將以案例的形式,為大家講述重婚罪要如何處罰。希望大家引以為戒,不要走上犯罪的道路。

[案情]

公訴機關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崔某,女,1963年1月29日出生於東營市廣饒縣,漢族,文盲,農民,住東營市東營區,2002年2月23日因涉嫌犯重婚罪被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取保候審,同年4月8日被宣佈逮捕。

被告人張某,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於東營市東營區六戶鎮,漢族,國中文化程度,農民,住東營區六戶鎮,2002年2月23日因涉嫌犯重婚罪被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取保候審。

1999年,被告人崔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與其丈夫張某離婚,本院於同年4月29日判決二人不準離婚。此後,被告人崔某在沒有與丈夫依法解除婚姻關係的情況下,而搬到同村村民、被告人張某家與之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期間,被告人崔某雖再次提出離婚訴訟,並不服法院“不準離婚”的判決結果而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不準離婚。被告人張某明知崔某有配偶,而與其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兩人經幹部群眾多次勸說無效,繼續公開非法同居,在所居住村及周圍村居造成了很壞的影響。

[審判]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崔某無視國法,自身有配偶,而與被告人張某以夫妻名義同居,期間,崔某雖提出離婚訴訟,法院均判決不準離婚,被告人張某明知被告人崔某有配偶,在崔某沒有與其丈夫依法解除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卻與之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重婚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證據確實、充分。本案屬共同犯罪,被告人崔雲在法院多次判決其不準離婚的情況下,與被告人張某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其作用大於被告人張某,將在量刑時予以區別處罰。二被告人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且二被告人均系撫養各自未成年子女的主要生活支柱,為便於子女的健康成長和教育本人,維護社會的穩定,可酌情從輕處罰。為嚴肅國法,打擊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認定被告人崔雲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張山東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評析]

重婚罪是較為嚴重的妨害婚姻家庭關係的犯罪之一,隨著經濟的發展,重婚的現象也越來越多,已引起社會各方面的關注。如何認定重婚和依法處罰重婚犯罪,維護穩定的社會婚姻家庭關係是司法部門的重要職責。我國《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由此可見,重婚行為主要有二種:一是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即一對合法的夫妻中的男女雙方中的任何一方與他人結婚;另一種是無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行為。

結婚既可以是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結婚證而成為“形式上合法的結婚”,又可以是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結婚證而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而被周圍群眾認為是夫妻的“事實婚”。而在實踐中猶以事實婚居多,本案崔某與張某就是非常典型的“事實婚”。但是在實踐中事實婚與姘居、非法同居又很難區分,因為前者是犯罪行為,違犯者要科以刑罰,後二者是一般違法行為和不道德行為。一般是承擔民事、行政責任並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重婚罪畢竟是犯罪行為,只要是犯罪它就具備犯罪的特徵和構成要件。認定重婚罪可以從以下構成要件來入手進行分析:

一、犯罪的客體。重婚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婚姻管理制度,在我國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重婚即是對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的破壞,雖然說姘居、非法同居也破壞婚姻家庭,但其危害程度尚未達到破壞婚姻制度的程度。

二、犯罪的客觀方面。本罪的客觀方面即上所述,一是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即一對合法的夫妻中的男女雙方中的任何一方與他人結婚;另一種是無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行為。與姘居、非法同居不同的是重婚在客觀表現上具有公開性、公然性,而姘居、非法同居大多是暗中進行,有“苟且偷生”之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