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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領證有事實婚姻有繼承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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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沒領證有事實婚姻有繼承權嗎?

沒領證有事實婚姻有繼承權嗎?

有繼承權,未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同居關係建立於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之前的,屬於事實婚姻,此種情形下,未辦理結婚登記,亦具備夫妻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雙方有權成為對方的法定第一遺產繼承權人同居關係建立於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之後的,屬於非法同居關係,不辦理結婚證的情形下,雙方不具備夫妻支架你的權利與義務關係,雙方無權成為對方的法定第一遺產繼承權人。

二、事實婚姻的特徵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需要明確的是,目前法律上是不存在事實婚姻的,所以沒領證的情況下,是不可以具備繼承權的,但在部分行為的認定上,如重婚行為的認定上,或者其它情況的處理上,也都是可以按照事實婚姻的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