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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事實婚姻的離婚判決怎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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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沒有事實婚姻的離婚判決怎樣辦理

沒有事實婚姻的離婚判決怎樣辦理

一般來說,在解除同居生活關係時,雙方應首先經協商自願達成財產的處理協議,協議的內容應不返強制性規定並尊重雙方意願。但在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時,對於處理同居時的財產產生糾紛的情況,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離婚後,雙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後,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係。

2、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係的,經查證確屬非法同居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

3、解除非法同居時,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教育和財產分割,應本著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及雙方過錯程度妥善處理。

4、解除非法同居,對在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有條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撫養,須徵得另一方同意。

5、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財物,按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處理。

6、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7、解除非法同居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8、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財產的,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同居生活的,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可以繼承這類同居財產。在同居期間,當事人雙方應積極的照顧另一方,共同生活所用的財產不予返還。共同產生的債務,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共同進行處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