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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當事人在同居期間侵犯了另一方的人身權、財產權,如健康權、名譽權、財產所有權等,則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不能因為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同居關係而予以豁免。【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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