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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事實婚姻彩禮要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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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事實婚姻彩禮要退嗎?

一、對於事實婚姻彩禮要退嗎?

依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雙方辦理了結婚的儀式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形成事實婚姻關係的,解除非法同居關係後,男方是可以要求退還彩禮的。事實婚姻是雙方自願以夫妻方式共同生活在一起並眾所周知的,並且雙方沒有不宜結婚的法定事宜。 我國在1994年2月1日取消事實婚姻。也就是說在1994年2月1日之前這麼做的是事實婚姻,存在夫妻共同財產;在此時之後就不存在事實婚姻,按同居處理,並沒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結婚彩禮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1、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男女雙方已登記結婚,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1993年《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

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並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相關規定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2、彩禮由一方家庭佔有的。

如果彩禮未轉入男女雙方的財產共同體,只是由一方家庭佔有,則並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目前,對於事實婚姻的認定就是同居關係,雙方並不存在其它的法定婚姻情況,所以也不可以按照夫妻財產來對彩禮進行認定。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需要退還彩禮的相關情況和條件,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司法機關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