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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外情幾年是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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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外情幾年是重婚罪?

一、一方婚外情幾年是重婚罪?

對於婚外情算做重婚的時間是沒有規定的,婚外情並不能直接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犯罪狀態有兩種,一種是前婚登記婚,後婚登記婚,構成犯罪,另一種是前婚登記婚,後婚事實婚,一方與小三長期穩定的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也構成犯罪。

二、離婚一年內才知一方重婚可請求賠償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離婚一年內才知道對方在離婚前存在重婚行為的,受害人是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訴訟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三、出軌離婚證據收集時要注意些什麼

根據我國的證據規則,證據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才能在訴訟中被法院予以認定:

(一)證據需要具備客觀真實性。

證據的客觀真實性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這就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不得偽造、篡改證據。

在發生離婚糾紛時,夫妻一方取得的賓館開房記錄往往是通過公安系統的內部關係取得的,或者是通過社會上的調查公司取得的,因此這樣的賓館開房記錄往往是沒有出具單位的印章,所以這樣的賓館開房記錄要證明其證據的客觀真實性就存在一定的難度。

當然,如果當事人可以根據沒有出具單位印章的賓館開房記錄,聘請律師申請法院的調查令進行調查,根據調查令所取得的賓館開房記錄就具備了客觀真實性。

(二)證據需要具備關聯性。

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有內在的聯絡。也就是說,只有對於認定要件事實有幫助的事實材料才有法律意義。

具體到賓館開房記錄,其和夫妻一方的婚外情之間只存在間接的聯絡,不能直接證明夫妻一方和他人發生婚外情或婚外性行為,因為其到賓館開房既可能是用於婚外情,也可能是其工作出差時使用,還有可能是用於工作洽談之用。

(三)證據需要具備合法性。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作為案件定案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並且其獲得、提供、審查、保全、認證、質證等證據的適用過程和程式也必須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當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在婚後出現了出軌的行為後不一定會構成重婚罪的,在確定當事人是否構成重婚罪時也是需要當事人在有配偶的情況下又與他人辦理婚姻登記手續或者是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以夫妻名義進行同居,所以說在婚後只是出軌或者婚外情不一定會構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