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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養小孩要符合什麼條件

收養贍養 閱讀(2.67W)

一、領養小孩要符合什麼條件

領養小孩要符合什麼條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滿三十週歲。

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無子女。

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雖有一名子女,但該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將來無法盡贍養義務的,也可收養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如有正當的職業或可靠的經濟來源,能夠照顧被收養人的生活並可負擔其相應的經濟開支等。但收養成年人除外。

5、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6、有正當的收養目的,不違背社會公德和國家法律及國家計劃生育的規定。

如果是為了玩弄女性或長期姘居而收養異性子女,就不能允許。

7、收養人有配偶的,須徵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須由夫妻共同收養。

8、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但收養孤兒或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

二、怎樣解除收養關係?

解除收養關係一般以達成解除協議為原則,具體有如下幾種情況:

1、雙方和平解除。收養人和送養人雙方達成收養關係解除協議,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當事人解除收養關係達成書面協議,並且根據不同方式確定的關係辦理相應手續:

收養關係是經民政部門登記成立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

收養關係是經公證證明的,應當到公證處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公證證明。

2、單方強制解除。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3、法院起訴解除。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解除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領養小孩的過程中,涉及到三方當事人,就包括收養人、被收養人以及送養人,他們都是需要滿足規定的條件之後,才能進行領養、被領養以及送樣的。而其中,領養小孩要符合什麼條件,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但願能為你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