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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醫學上不能收養孩子的疾病

收養贍養 閱讀(1.83W)

一、哪些是醫學上不能收養孩子的疾病

哪些是醫學上不能收養孩子的疾病

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包括:主要指精神病和傳染病。

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精神抑鬱症等有精神障礙的疾病。

傳染病包括:我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鼠疫、霍亂等甲類傳染病,病毒性肝炎、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質炎、麻疹、白喉、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猩紅熱、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鉤端螺旋體病、布魯氏菌病、炭疽病。

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流行性乙型腦炎、黑熱病、登革熱等乙類傳染病,肺結核、血吸蟲病、絲蟲病、包蟲病、麻風病、流行性腮腺炎等丙類傳染病。對患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或者對患傳染病在傳染期內的,收養人應當暫緩收養。

二、收養人可以收養多少個孩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一般而言,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受一名的限制。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收養人應當符合一定條件:須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週歲。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但是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同時,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收養人需要提供身份證和戶籍、婚姻、子女狀況、身體、政治面貌、經濟條件等方面的證明,還要有被領養小孩的來歷證明,再到民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建議:養人可以先到社會福利院看看有沒有合適的小孩,再向民政部門提出領養申請,這樣手續會相對簡單。

子女被他人收養後,雖然和生父母仍有血緣上的聯絡,但是,他們之間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已經完全解除。父母對送他人收養的子女不再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同樣,被收養的子女對生父母也沒有贍養的義務。當然,如果被收養的子女自願贍養生父母的,法律並不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