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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指收下別人的兒女作為自己的兒女來撫養。由於收養會將本無真實血緣聯絡之人間,擬製具有親子關係,因此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間又稱為法定血親或擬製血親。收養者稱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則稱為養子或養女;被收養者之生父母稱為本生父母,而對本生父母而言,被收養者稱為出養子女。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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