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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的幾個親屬爭做監護人怎麼辦

收養贍養 閱讀(2.83W)
殘疾人的幾個親屬爭做監護人怎麼辦
律師解析:殘疾人的幾個親屬爭做監護人的辦法:
若殘疾人為未成年,且其父母具有監護能力的,一般認定父母為監護人,若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若為成年人的,則由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按照順序擔任監護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