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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的法律效力是:一、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形成了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養父母對未成年的養子女有撫養、教育、保護的義務,成年養子女對養父母有贍養義務。二、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條 有本法第一編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規定情形或者違反本編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效。無效的收養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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