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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子女有什麼程式

收養贍養 閱讀(1.18W)

一、收養子女有什麼程式

收養子女有什麼程式

1、合法收養子女的流程

申請:要求收養子女的當事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收養,按規定提交有關證件、證明材料。

審查:收養登記機關在收到有關證件、證明材料的基礎上,遵循收養登記的原則及法律規定的條件,認真審查,嚴格把關,依法辦理。

登記:經稽核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2、非法收養子女的撫養費

不符合法律規定而收養子女的,對收養人按哪些標準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符合法定條件但未進行登記而收養的,按一千元的金額徵收;

(二)合法收養子女的條件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八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二、事實收養的含義和處理方式

事實收養是指雙方以父母子女關係相待,共同生活多年,親友、群眾也認其為父母子女,但未辦理公證或其他合法手續的收養。

事實收養未經法定程式,當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鑑於我國的具體情況,在有關收養的法規和政策頒行前,成立收養時無法可依,無章可循,事實收養並不違法。在收養法規和政策頒行後的事實收養,則是違法的。

對社會生活中存在的事實收養,應採取不同的態度和對策:第一,過去已經形成的事實收養,凡不違背收養的基本原則和社會道德的,應予承認。當事人要求補辦法定手續的,應予補辦。第二,因不符合收養條件,公證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當事人自行收養的,不予承認。如確實符合收養要件,可在補辦公證或登記後承認其效力。

收養相關法律實施前,雖未履行法律手續,但已經形成收養事實的收養關係,當事人可以申辦事實收養公證。凡當事人能夠證實雙方確實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稱,建立了事實上的父母子女關係,且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確已消除的,公證處可以為當事人辦理收養公證。公證處辦理此類事實收養公證,應當按收養關係形成時的有關規定和條件進行審查把關,確認收養關係是否真實、合法。經審查確認事實形成的收養關係真實合法的,應當依法出具公證書。收養關係自當事人達成收養協議或公證書確認或公證書確認的收養事實形成之日起成立。事實收養公證由收養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

(二)無子女但未達到法定收養年齡而收養的,每提前一年按二千元的金額徵收;

(三)有子女而收養的,按照子女數比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標準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