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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贍養協議可以公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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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贍養協議可以公證嗎?

我們對於自己的父母是有贍養義務的,對於自己未成年的子女有撫養義務。那麼關於贍養協議可以公證嗎?贍養協議可以公證也可以不公正,主要是看行為人自己的意願,但是對於撫養協議就必須要公證才可以,到公證處進行公證。

1、贍養協議不需要必須公證。

2、可以反悔,但是不會退換已付出的金額和後續的權利。

一、撫養協議可以進行公證

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子女撫養權協議書可以去公證處公證

《公證程式規則》第十九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受理:

(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二)申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範圍;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該公證機構在其執業區域內可以受理公證業務的範圍。

由於《變更撫養權協議》雙方當事人對被撫養的孩子有特定的人身利益,公證處的公證人員根據《公證程式規則》的規定,要求雙方應親自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手續,不得委託他人辦理。

子女撫養協議包括哪些

撫養協議中主要包括以下幾點內容:

(一)孩子的撫養權問題;

(二)撫養費的數額、撫養費支付方式以及撫養費發生變更的處理辦法;

(三)探視權的規定;

(四)其他約定事項。

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

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

在我國,根據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權義務的確立主要有以下原則:

1、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原則;

2、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3、哺乳期後的子女,以雙方協商優先,不能達成協議時,以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為補充為原則;

4、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以適當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意見為原則。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同時參考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釋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的相關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但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或隨母方生活將會影響對子女健康成長的,以及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且父方具有相應撫養能力,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則由父方直接撫養。

贍養協議可以公證嗎?可以公證,這個並不是強制性要求的,所以主要的決定在於行為人自己,我們不僅要對自己的父母盡贍養的義務,還要對自己的子女履行監護的職責,撫養他們健康成長,所以處在這個時期的人們壓力是非常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