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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分家及贍養老人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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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分家及贍養老人的協議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著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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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分家及贍養老人的協議書有法律效力

具有法律效力
     子女有贍養老人的法定義務,但子女的贍養義務可以協議約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7條規定:“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並徵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組織監督協議的履行。”關於分家及贍養老人的協議書的效力問題參考上面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