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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外國小孩滿足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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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養外國小孩滿足什麼條件

收養外國小孩滿足什麼條件

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無子女。這裡所說的無子女,包括未婚者無子女,已婚者尚無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種情形。而對於子女這一概念,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養子女。

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衡量是否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時,不能僅考慮收養人的經濟負擔能力,還要考慮在思想品德、健康狀況等方面有無撫養教育能力。例如,品德惡劣、患有精神病等不可以為孩子提供良好成長環境的。

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這既是為保障養子女的身體健康,也是收養人撫育養子女的前提條件。如果養父母身患傳染病,不僅極易將疾病傳染給養子女,病情嚴重生活不能自理的,更不能履行撫育子女的義務。

年滿 30 週歲。法律對收養人的最低年齡作上述規定,是出於對收養關係的性質和生育時間的考慮。 30週歲以下的人,生育子女的機會尚多,不必急於收養他人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這一規定是出於倫理道德上的考慮和保護被收養人的需要。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被收養人與養父母共同生活,如果另一方允許收養,勢必對家庭關係帶來種種不利的影響,這是有悖於收養制度的宗旨的。

此外,還對收養人作了只能收養一名子女的數量限制。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即使是在收養外國小孩的情況下,也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