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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贍養糾紛的方法有哪些

收養贍養 閱讀(2.56W)

調解贍養糾紛的方法有哪些

一、調解贍養糾紛的方法有哪些

做好贍養糾紛的調解工作是落實司法為民的要求,是保護弱勢群體利益的要求,是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調解過程中,應當充分利用贍養糾紛固有的特點對調解工作的積極作用,儘量減少對調解工作的不利影響,以期做到提高贍養糾紛調解的成功率,切實保障和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對於此類案件的調解,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

1.豐富調解方法

做到耐心、細心、誠心。總體而言,贍養糾紛的調解工作和其他糾紛的調解大同小異,但因這類案件的自身固有特點,應當做到更有耐心、更加細心、更有誠心。要耐心聽當事人傾訴,耐心做當事人的說服和教育工作;細心安排調解時間,儘可能通知雙方都到場,細心照顧老年人的情緒變化,細心保證調解內容的完整;以誠心對待當事人,用誠心感化當事人。

2.找準矛盾焦點

有的放矢。對調解工作而言,其主要目的就是贍養糾紛達成調解協議,但對贍養糾紛而言,往往又牽扯到其他家庭矛盾糾紛。因此,在調解過程中,既要將重點放在贍養糾紛的履行上,又要以其他矛盾糾紛的解決為切入點,有時也有必要解決當事人的其他家庭矛盾糾紛。這就要求我們找準矛盾焦點,有的放矢,既要注重調節效果,也要講求工作效率。

3.強化為民思想

擴大法制宣傳效果。許多贍養糾紛中的老人行動不便,為體現司法為民的思想,我們可以到當事人的所在地進行調解,不僅可以方便當事人,還可以起到“調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宣傳作用。

4.找準法律和道德的結合點

不履行贍養義務既可以由法律來調整,同時也受到道德的約束。在調解中,應當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不僅要從法律的角度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更重要的是從道德的角度讓當事人明白贍養老人是其應盡的義務。

二、贍養糾紛案件固有特點對調解工作的負面影響

1、此類案件一般為多被告,雙方同時到庭調解有難度。筆者在調查中發現,贍養糾紛案件的被告多在三到四名,最多的有九名被告。調解的最基本前提就是雙方當事人到場,而多被告的必然影響就是當事人很難同時到齊,加之被告可能分散居住在各地,有時連送達法律文書都很難,增加了調解工作的難度。

2、原告年歲已高,行動不便,多次調解幾乎不具有現實可行性。由於贍養糾紛案件的原告一般年齡起碼在六十歲以上,最大的接近九十歲,許多當事人行動不便,要想讓其到法庭要花費不少精力,原告幾乎都沒有電話,聯絡也有困難,通知原告到庭調解比其他案件要難。大家都知道,調解經常會出現一次調解不成,第二次調解或多次調解才成功的情形,而對於贍養糾紛案件,多次調解幾乎不具有現實可行性。

3、當事人觀念陳舊,難以接受新觀念和法律知識。贍養糾紛當事人尤其是原告,因其年齡較大,對於新的思想觀念和法律知識很難接受。對於原告而言,他們往往就認一個理,“子女贍養父母理所當然”,而對於法官的調解意見哪怕是做出很小的讓步有時也顯得很難,法官從法律角度作出的解釋他們往往很難接受,這有時也會成為調解工作的障礙。

4、調解專案繁多,影響雙方對調解協議內容的全面認可。一般而言,贍養糾紛案件的調解協議包括:房屋的居住、金錢的給付、債務的承擔、油米柴鹽等生活必需品的給付、原告承包地的耕種、醫藥費的負擔、生病期間的護理、喪葬事宜的費用承擔等,因此調解協議要做到面面俱到,讓當事人雙方對幾乎每項內容都達成一致意見。當事人對其中某一項調解內容的異議可能會影響到整個調解協議的達成。

贍養糾紛屬於家庭矛盾。孝順父母和贍養父母是每個人都應該承擔的責任。如發生贍養糾紛這種事,需要相關人員介入且耐心的進行調解工作。調解的工作比較重要需要細心、耐心和誠心。